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依法 履行哪些义务及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、信访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《信访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有关规定,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、遵守信访事项提出程序的义务 1、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; 2、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; 3、《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; 4、《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 (二)、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《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 人。 (三)、遵守法律、法规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义务 《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: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 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 1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 2、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 3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 4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; 5、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 6、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。 二、信访人依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(一)《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、第二十条规定的,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、批评或者教育。经劝 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、训诫或者制止;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、行政法规,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 机 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(二)《条例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