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  |  加入收藏
学校办公室
 网站首页 | 办公室简介 | 信访专栏 | 服务指南 | 法治专栏 | 天财主页 | 办公系统登录 
现在是:
相关文章
读取内容中,请等待...
站内检索  
 
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>>信访专栏>>正文
 
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依法履行哪些义务及承担哪些法律责任
2021-07-04 07:47  

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依法

履行哪些义务及承担哪些法律责任

一、信访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

根据《信访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有关规定,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、遵守信访事项提出程序的义务

1、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;

2、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;

3、《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;

4、《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
(二)、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

《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 人。

(三)、遵守法律、法规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义务

《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: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 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1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

2、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

3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

4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;

5、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

6、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
二、信访人依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

(一)《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、第二十条规定的,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、批评或者教育。经劝 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、训诫或者制止;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、行政法规,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 机 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二)《条例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上一条:信访工作性质
下一条: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须知
关闭窗口

关于我们 | 反馈留言 | 帮助信息

Copyright © 2006-2008党政办公网. Cn All Rights Reserved
地址:209号 邮政编码:1111111